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国家文物局2021年度培训计划》的通知

发布人: 系统管理
2021-02-19 09:50:28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物局(文化和旅游厅/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,机关各司室,各有关单位:

《国家文物局2021年度培训计划》已经2021年第2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。现予印发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高度重视文博人才培养工作。各地、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要全面落实《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》(文物人发[2020]40号),紧密围绕国家文物局2021年重点工作,以提高全系统干部能力素质和推动文物事业发展为目标开展培训。

二、坚持全面从严治训。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要认真执行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财行[2016] 540号《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管理办法》(文物人发[2017] 22号)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管理的通知》(办人函[2020] 480号)等文件规定,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。坚持务实节俭.办班,严肃培训财经纪律。

三、认真执行培训计划。严格履行办班审批程序,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。按照先执行的项目优先保证经费的原则,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应提早启动筹备工作,对培训班进行全程管理,及时结算经费,确保培训计划顺利实施。培训执行情况将作为各举办单位下年度培训项目安排的依据。

四、合理选择培训承办单位。培训项目应当根据培训内容,优先选择党校、行政学院、干部学院以及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,或我局认定的培训基地承办。

五、严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。各举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、培训项目举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,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。加强对培训班所有相关人员健康状况的把关,适度控制学员规模,降低疫情防控风险,确保安全。

 

请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统筹安排,严格按要求做好学员选派工作并监督培训项目的执行。各培训项目举办单位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,请及时与国家文物局人事司联系。联系电话:国家文物局人事司专家与培训处010-56792002.

特此通知。

 

附件:国家文物局2021年度培训计划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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